一名男子婚後始知妻幼時遭性侵造成心理障礙,無法有性生活也難傳宗接代,以不堪同居虐待為由訴請離婚,妻強調雖無性行為仍有親密接觸,且就醫接受心理創傷治療,希望修補關係,法官認為性生活美滿或為婚姻維持重要因素之一,但並非全部,因難證明妻確有對男子不堪同居虐待的事實,駁回離婚之訴。
男子主張,與妻交往多年後於103年結婚,卻一直沒有性生活,始知妻幼時遭性侵造成心理障礙,卻未接受治療,無法同享夫妻間生活樂趣,也無法達成養兒育女、傳宗接代的期望,因而分居至今,夫妻一方無正當理由拒絕與行房屬消極行為所加的精神虐待,因此以不堪同居虐待訴請離婚。
妻子則不同意離婚,主張婚姻並非以傳宗接代為唯一目的,婚前仍有性器官接觸的性行為,婚後對於親密行為模式也有共識,無法完成性行為是她小時候受到性侵害的陰影造成,並非無正當理由不願與行房,希望夫妻可以繼續溝通協調,真的不行再討論婚姻能否繼續。
法官調查,雙方在婚後只有性器官接觸而沒有結合屬實,「食色性也」追求性滿足為人天性, 若夫妻一方無法於婚姻中獲取性需求滿足,確有可能產生精神上的痛苦,但婚姻除性生活,仍包含日常相處、扶持等種種面向。
性生活美滿或為婚姻維持重要因素之一,但非全部,性需求未獲滿足的精神痛苦程度是否得構成離婚事由,仍應斟酌發生原因、性生活不協調的程度、客觀上是否可改善、主觀是否嘗試改善及兩造日常相處情形等為綜合判斷,無從一概而論。
法官認為,女方所以無法與丈夫行房,是因幼時遭性侵留下心裡陰影,雙方婚後尚有性器官接觸的性行為,雖與一般夫妻有別,並非全無性生活,女方審理中持續表達希望修補兩造關係,也提出心理創傷就醫治療,縱認無法完成性行為仍造成男方精神上的痛苦,惟尚難認已致侵害人格尊嚴與人身安全的程度,自無所謂受不堪同居虐待可言,男子請求離婚難認有理由,應予駁回。
聯合新聞網 2018-12-14 14: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