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調調查,中華郵政公司為進行便利箱業務宣導,同意贊助1萬元作為定邦里社區發展協會舉辦的活動,雙方約定必須在活動中拉起中華郵政的紅布條作為宣傳。李里長為了讓申請款項程序順利,竟跑到不知情的印章店,請店家刻出發展協會林理事長、陳姓總幹事及王姓會計的印章,並蓋在中華郵政公司的領據上。
李振銘得知款項撥入社區發展協會的戶頭後,要求林姓理事長將中華郵政贊助費用領出,交給自己補貼先前辦理活動的費用,理事長才知道被里長盜刻印章,拒絕支付款項。
李振銘到案後向調查官承認有刻林理事長等3人及協會的印章,但當時有經過林的同意,才會向中華郵政提出申請,林理事長也表示,相關事宜委託自己處理,因為申請期限將至,加上理事長又出國,為免贊助被取消,才會刻印完成申請手續;因為當時活動是自己先墊付款項,才會請理事長將錢領出。
林姓理事長則表示,協會曾在辦理重陽節活動時,有將相關印鑑交付給里長,但之後就收回了,也未再授權使用,之後發現有一筆款項入帳,才知道當時辦節能減碳宣導活動時,有跟中華郵政申請補助,先前未聽聞里長提起,因為擔心該筆款項有違法問題,所以不敢交付給李里長。
法官審理後認為,李里長未經許可就刻用協會人員印章,向中華郵政申請款項,已經觸犯偽造文書罪,判處有期徒刑2個月,得易科罰金,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