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市女子阿芳(化名)主張和先生阿明結婚後,兩次懷孕期間阿明都對她暴力相向,兩人分居後,阿明懷疑她另結新歡,一個晚上打了27通騷擾電話,通訊軟體辱罵她,阿芳訴請離婚法官判准;阿明否認毆打妻子,只是作勢要打她沒有真打,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台南高分院法官認為,阿明言行已達虐待程度,駁回阿明上訴,判准阿芳離婚。
阿芳主張,她和先生2004年9月結婚,育有一對子女,她兩次懷胎期間都遭阿明暴力相對,阿明常情緒不穩,動輒對她大小聲、辱罵三字經。2009年,她考慮女兒要上小學,阿明無能力負擔小孩學費,她獨力攜兒女回娘家居住至今。
阿芳說,分居後阿明控制慾變本加厲,質疑她另有新歡,常跑到她居所騷擾;阿明驚覺情緒失控後,向阿芳道歉要求原諒,事後再度情緒失控,周而復始。數年來,她一再忍讓,阿明仍對她精神、言語虐待,請求法官准許離婚。
阿明否認毆打妻子,主張雖有起爭執,僅互相推擠,他沒有證據證明阿芳有交男友,他說恐嚇、辱罵阿芳的話,是阿芳先罵他,他回氣話,沒有意思要恐嚇、辱罵她。
台南高分院法官調閱通聯記錄查出,阿明疑心阿芳另有新歡,2017年11月2日晚間,阿明打了27通電話,阿芳未接電話,藉由撥打電話騷擾阿芳,阿芳提出阿明辱罵她錄音佐證;法官認為阿明分居前對阿芳施暴,分居後以電話、通訊軟體威嚇、辱罵言行顯已逾越夫妻通常所能忍受程度,同意阿芳請求離婚。
聯合新聞網 2019-03-18 1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