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高雄市警局三民二分局長李世昌在任行政科專勤組長時,向電玩業者收賄21次,共收取572萬元賄款,一、二審均依貪汙罪判8年徒刑,褫奪公權3年。案件上訴,最高法院今天自為改判6年4月徒刑,褫奪公權2年,並沒收犯罪所得,全案定讞。
判決指出,李世昌2011、2012年擔任高雄市警局行政科專勤組長期間,處理賭博性電玩、取締色情工作,而電玩業者為了避免被取締,透過管道認識李世昌,企圖行賄。李世昌首次拒絕收賄,業者仍透過李的部屬葉嘉雄,持續向李行賄,李最後答應收錢,並和專勤組二線三星警務正林振宏多次收受賄款,共計李收了21次共572萬元,而李也坦承犯行,繳回全部犯罪所得,並咬出林振宏也收賄。
一、二審審結後,考量李咬出共犯林振宏,適用證人保護法規定,減輕其刑,均依貪汙罪判李8年徒刑,褫奪公權3年;案件上訴,最高法院認為,李世昌在偵查中供出重要案情及林振宏的犯罪事證,使得檢方得以追訴,且李在偵查中自白,繳回全部犯罪所得,一、二審判決雖有替李減刑,但卻未依法適用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2項後段規定,再減輕其刑,故原判決有違誤。
另外,最高法院指出,原判決就賄款總金額合計為1144萬元,李世昌與共犯林振宏平分後應為572 萬元,但原判決卻在理由、事實欄記載李世昌收賄573萬元,也有違誤。最高法院認為,以上違誤情形不影響事實認定,最高法院可以自為裁判,故撤銷原判決、一審判決,改判李世昌6年4月徒刑,褫奪公權2年。而林振宏一審被判16年徒刑,目前另案於二審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