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政府財政局前副局長劉仲信,被控4年前擔任該局主任秘書 時,明知女兒獲財政局所屬稅捐稽徵處錄用為約聘人員,在約聘人員名冊函報財政局轉報高雄市政府核定過程中,明知應利益迴避卻未迴避,仍在公文上以主任秘書 身份核章,轉呈財政局長,最高行政法院認定劉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今重罰劉100萬元罰鍰,全案確定。
劉仲信抗罰表示,女兒的約聘 人員人事案核定時,他擔任財政局主任秘書,該職務是機關幕僚長,屬幕僚性質,並無用人權限,無論新聘或職務代理的約聘人員的核定權,都是在高雄市政府,並 非財政局,他只是依法簽核,不能以他依職務核章,就認定他徇私任用女兒,而以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對他開罰。
劉也說,退一步而言,女兒5個月的短期約聘期的薪資僅10多萬元,法務部卻一口氣處罰他100萬元,明顯不符比例原則。
但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劉仲信擔任高市府財政局主任秘書職務,對約聘人員任用案,有否准、退回、同意、修正等裁量權,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六、第十 條規定,知有利益衝突時,即應自行迴避,但劉未自行迴避,他的核章行為間接使女兒獲得聘用,已構成利益衝突,因此法務部對他處以100萬元罰鍰,乃於法有 據,今年4月判他敗訴。
劉仲信不服判決,上訴最高法院,最高法院也認為法務部處分並無違誤,也屬妥適,今天傍晚駁回劉的上訴案,全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