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姓男子12年前與江姓妻子結婚、生子,但因不睦,2019年6月兩人離婚;江婦在同年10月31日生下一個嬰兒,她提「否認子女之訴」,桃園地方法院家事法庭裁定孩子「不是李的種」。李不滿洪姓男子在他還沒離婚時就和前妻性交還珠胎暗結,提損害賠償訴訟求償60萬元,桃院判姦夫淫婦連帶賠償45萬元,二審駁回雙方上訴確定。
李姓男子表示,此事件對他打擊很大,還因此罹患混合焦慮及憂鬱情緒,還失眠,至今仍未回復正常。
李姓夫妻2009年11月10日結婚,婚後育有1子,但婚姻維持約10年就破裂,兩人簽字離婚。李指控,前妻在2019年1月間出牆洪姓男子,還在同年10月31日生下一名娃兒,前妻還打否認子女之訴,法院判定男嬰的確不是自他受胎。
因兩人還沒離婚時妻子就有孕,李控前妻和洪姓男子嚴重破壞他的配偶權、讓他痛苦萬分,因此提告求償。
江姓婦人則表示,2016年11月就和前夫協議分居、談離婚條件,此後未曾同居,前夫也未求她履行同居義務。江婦說,這段期間丈夫阻撓她探視孩子,既然婚姻已破裂,她和別人性交有何破壞他配偶權的事?且兩人離婚時,雙方即已於離婚協議書中合意由被告她給付50萬元作為侵害原告配偶權的損害賠償,前夫不應再要求給錢。
桃園地院認為江婦所給的50萬元不法證明是作為侵害配偶權的損害賠償,從離婚協議書來看「女方同意給男方新台幣50萬元整,以支付婚姻存續中所生之債務……」看不出是侵害配偶權而給。江婦、洪姓男子確實在前年月因性交而於月底生子,桃院認為當時江婦還是李的配偶,竟發展超越一般男女交往分際的親密關係,破壞李的婚姻及家庭生活圓滿。
高院認為,江婦、洪的不忠實行為對侵害李,李可以請求精神慰撫金,數額以45萬元為適當;李雖以罹患混合焦慮及憂鬱情緒、失眠,洪與江婦則否認侵權,雙方的理由都不可採。高院判駁回上訴,雙方都不得再上訴。
聯合新聞網2021-12-06 0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