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姓男子和蘇姓女子去年11月間結婚,陳指妻子婚後未與他共同生活,反而和前男友同居,訴請離婚。基隆地方法院審理時,蘇女未出庭,法院認定陳主張屬實,蘇女婚後近1年未與陳共同生活,婚姻名存實亡,判准離婚。全案可上訴。
陳男提告指出,他和蘇女在去年11月9日結婚,婚後請她共同生活,但蘇女未履行同居義務,反而去跟前男友同居,顯然不願意再繼續維持這段婚姻。兩人婚姻已生破綻,難期待回復共同婚姻生活,請求判決離婚。
法院合法通知蘇女出庭,她未於言詞辯論日期到場,也未提出書狀表達任何聲明或陳述。
法官認為,陳男與蘇女結婚一事,經陳提出戶籍謄本為證。陳男指蘇女婚後未與他共同生活,陳的妹妹陳到庭證述,哥哥登記結婚後有告訴她,但沒有舉行婚宴,她並不清楚實際結婚日期。
陳女還證稱,哥哥目前在新北市樹林區和媽媽同住,結婚後夫妻應要在樹林同住,但她偶爾會回去看媽媽,都沒有看到蘇女住在家裡面。她問過媽媽,媽媽也說沒看過蘇女。至於兩人為何沒有共同生活,她並不清楚。
法院認定陳男提告主張內容屬實,並指夫妻以共同生活為目的,互相協力保持共同生活圓滿、安全及幸福。蘇女婚後即未與陳男共同生活,迄今近1年,夫妻婚姻生活名存實亡,難期待兩人繼續維持並經營婚姻生活。兩人確有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且並非由陳男一方負責,判准離婚。
聯合新聞網 2019-11-22 11: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