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於台北市林森北路「條通區」一家酒店由男公關陪酒,從2007年起到2017年長達10年的時間,為了避免員警前來「找麻煩」,每個月向中山一派出所第21警勤區員警行賄1萬5000元,此次中山分局員警集體貪汙案,也揭露了業者與警方的惡習。
北院判決指出,林森北路「條通區」經營色情行業的風氣,嚴重破壞當地居民日常生活之平靜及安寧,行為可議,業者為了媒介性交避免遭取締,按月行賄所在第21警勤區之管區員警,以換取警察機關違背職務包庇業者犯行。
合議庭表示,中山一派出所管區員警,僅因為基於警界內部長年向轄區內酒店業者收取賄款之惡習陋規,加之以基於「學長」、「學弟」關係傳承此一收賄惡習,以及個人貪圖小利等原因,向色情業者收取賄賂,行為不該,因此都予以重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