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鄭姓男子,3年前帶著好友的8歲女兒到游泳池學游泳,竟將她帶進男更衣室,2度強行以下體磨蹭女童臀部,女童事後自責不已,在作業簿造句「如果我那天沒有去游泳,就不用害媽媽要去警察局和法院」,並透過母親遞紙條「希望怪伯伯能被關久一點」;法院一審判鄭男5年,二審鄭賠償90萬元和解,改判4年,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判決指出,50餘歲已婚鄭男從事水電業,與被害女童的父母有20多年交情,女童叫她「阿忠叔叔」,把鄭男當作大玩偶,相當親暱。2018年5月,鄭男聲稱要教女童游泳,女童父母不疑有他,還特地幫她買新泳衣,由鄭男單獨開車載她前往。
不料,鄭男在車上就要求女童在車後座脫光衣服、試穿新泳衣;到達游泳池前,先繞道載到他閒置的套房空屋,躺在床上,騙女童脫光衣褲,女童感到不舒服,躲進衣廚及浴室閃避,但鄭男仍將她強行抱上床,褪去褲子從背後環抱、以下體磨蹭她臀部,一逞性慾才去游泳。
游泳結束之後,鄭男又將女童帶到男更衣室,誆稱要幫她洗澡,卻撫摸女童的胸部和私處,再次以下體磨蹭她背、臀。女童事後不知如何是好,不敢聲張,老師發現她在校內廁間哭泣,哭到發抖,情緒異常,通報家長,家長報警。鄭男到案後不認罪,堅稱去套房只是去打掃、倒垃圾,在游池男更衣室也只有幫她洗澡,洗頭時「管子碰到她屁股」。
一審審理時,學校老師作證稱被害女童哭到歇斯底里喘不過氣,還在作業簿的照樣造句中,寫道「如果我那天沒有去游泳,就不用害媽媽要去警察局和法院」;合議認定女童控詞前後一致,認定鄭男狡辯,依對未滿14歲之人強制猥褻罪,重判5年。
二審時,鄭男改口承認犯行,願受法律制裁,賠償90萬元與女童家長達成和解,但女童父母開庭仍認為,難以感受到鄭男的誠摯歉意,女童母親並向法官遞交女兒的親筆手寫紙條「希望怪伯伯能被關久一點」,不希望法院輕判。二審考量認罪、賠償的犯後態度,仍改判4年有期徒刑。鄭男認為判太重,上訴三審,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全案定讞,鄭男須入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