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姓男子在夜市購入一把長72公分武士刀後,去年4月間在台南市住處門口前,涉嫌取出武士刀察看,警方因另案調閱監視器畫面查獲,台南地院依林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判處拘役30天,得易科罰金,全案可上訴。
判決說,林明知武士刀是管制刀械,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無故持有,竟於去年4月3日前,在夜市向不詳的人購入武士刀1把,刀械全長72公分,刀柄長20.5公分、刀刃長48公分,單面開鋒,未經許可而無故持有武士刀。
林於去年4月3日晚間9點40分,在其台南市住處門口前取出武士刀察看,經警方因另案調閱監視器畫面,始查悉上情,並自林住處扣得上開武士刀1把。
法官認為,林所為,觸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4條第3項未經許可持有管制刀械罪。審酌被告未經許可持有武士刀,對社會安寧秩序非無危害,且對社會治安造成潛在危險,林所為確實不當,但念及其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審酌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其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