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縣前立委蔡豪10年前在任期間,遭控受託處理3筆土地的抵押權讓售,由於土地總值約2500萬元、對方表明拍賣超過1200萬就歸蔡豪所有,但因缺乏債權憑證,他便涉與人偽造債務人公司開的本票,向法院聲請拍賣;全案高雄高分院二審依偽造有價證券罪,判蔡豪4年8月,仍可上訴。
判決指出,臺芳開發公司曾向張姓、林姓男子借款約5000萬,將屏東市3筆土地抵押、設定最高抵押限額為7200萬元;張之後缺錢花用,認為土地有價值卻缺乏債權憑證,於是2011年2月間,透過人找上立委蔡豪,委託處理土地的抵押權讓售事情。
蔡豪得知這3筆土地市值約2500萬,向法院拍下土地再轉售應能有獲利,只是欠缺本票或其他證據作為債權憑證,他仍答應會找人來買土地的抵押權、後續法拍及銷售;雙方並約定委託處理費1200萬元,假使成交時超過1200萬的部分都歸蔡豪。
蔡豪當時找到某買主但破局,之後決定以自己擔任實際負責人的傳播公司來受讓土地抵押權,蔡豪與林姓男子簽「不動產抵押權讓與、買賣契約書」且辦理移轉登記。
不過雖取得抵押權,還是缺乏債權憑證才能聲請拍賣土地,蔡豪與人偽刻臺芳開發公司的大、小章,偽造出1張5000萬元本票,在2011年5月間向屏東地院遞狀聲請拍賣土地。
檢方接獲臺芳公司提告,偵辦期間發現蔡豪也涉入,另外簽分偵查並起訴他,但蔡豪辯稱,本票是其他人偽造,他只是基於服務選民的立場從旁協助,這之間辦理相關手續都沒參與。
一審從證人說法、錄音譯文等事證認定,這件土地抵押權買賣的主要洽談者是蔡豪,更是該傳播公司的實際負責人,應屬主導地位,不採信蔡豪說詞,依偽造有價證券罪判4年半徒刑。
上訴後,二審合議庭認為蔡豪犯此案之前,曾另案涉背信罪判刑,構成累犯,加重撤銷改判4年8月。
蔡豪另外被指控4年前涉在辦公室對23歲女助理灌酒後趁機性侵,去年11月二審高雄高分院依乘機性交罪、強制猥褻罪判4年10月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