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民陳姓、王姓女子未具醫師資格,去年先後為北屯區廖姓女病患施打營養針、消炎針,經警查獲,2女坦承為廖姓女病患打針, 台中地院依違反醫師法將陳女判刑6月,緩刑3年,並罰向公庫支付新台幣8萬元;而王女曾有2次違反醫師法被判刑,一犯再犯,守法意識薄弱,被判刑7月。
判決書指出,陳女(50歲)未具醫師資格,去年6月9日至8月14日止,前往台中市北屯區陳女住處房間內,為廖姓女病患施打營養針、消炎針等3至4次,非法執行醫療業務; 而王女於去年8月14日下午,在廖姓女病患住處內,幫廖女施打營養針及消炎針,經警查獲。
法官審酌,陳女、王女並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猶從事本案醫療業務,違反醫師法禁止義務,對於我國醫療管理、衛生行政秩序所生危害不輕。且王女前於2009年、2019年間, 已有2次違反醫師法案件,分別經法院判刑,王女不思反省、守法意識甚為薄弱,遂判刑7月。
法官另以陳女無前科,從事醫療業務,雖有不該,經此偵審教訓,日後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宣告刑暫不執行,以啟自新。又為深植陳女守法觀念,記取本案教訓,罰陳女向公庫支付新台幣8 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