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市佳里警分局佳里派出所殷姓警員受理詐欺報案,認識單親媽媽及其國小剛畢業的女兒,再趁機性侵少女得逞,少女被害後曾割腕自殘。台南地方法院依公務員假藉職務上機會,故意對未滿十四歲女子犯強制性交罪判刑十一年、褫奪公權五年;可上訴。殷去年八月案發後不久已辭去警職。
判決指出,去年六月十一日下午,殷在派出所受理這對母女報詐欺案,以提供辦案需要為由,當天下午與少女母親相約佳里一間宮廟見面,將母女加為LINE好友,開始密切聯繫。
當月廿一日下午,殷開車到母女住處,趁少女母親外出購物,將少女壓制在床,親吻嘴巴、脖子,少女多次表明「不要」、「阿伯請你不要這樣子」,他仗著體格優勢性侵得逞。
少女不甘受辱而報案,檢警赴現場採證,確認少女內褲、短褲、住處棉被上證物與殷的DNA相符,但殷否認性侵,辯稱案發時他躺在床上休息,少女靠近他詢問為何不趕快解決她們家債務問題,主動趴上來讓他很緊張,因他早洩,精液就流出來了,沒有阻止少女是他的錯。
據調查,少女母親曾向殷表示欠債三萬元,以女兒名義開口請求一點六萬元應急,殷不顧自身也有債務問題,爽快答應還債。法官認為,殷已同意資助,少女何須「桃色換取」?且社工證稱,案發後少女情緒低落,還割腕自殘,不願回應殷傳送的手機訊息,認定殷的說法是卸責之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