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劉姓女子11年前與陳姓男友交往,陳男得知女友懷孕,大方贈予千萬豪宅及賓士轎車,均登記劉女名下,陳男登記領養出生男嬰,未料,8年後雙方感情生變,劉女私下將豪宅出售,陳男認為劉女只是「借名登記」無權轉售房產,要求返還1430萬房款,橋頭地院裁定陳男敗訴,劉女無需還款。
判決指出,陳男為企業負責人,2010年間與劉姓女子交往,劉女隔年初懷孕,同年10月生下一男嬰,陳男以「認領」方式收養。陳男在劉女懷孕期間,出資以劉女名義購買一間55坪千萬豪宅及賓士車,雙方還簽立一份聲明書。
未料,日後雙方感情生變,2019年7月劉女將房產以1430萬元出售,所有權登記予他人,陳男認為房產主要為照顧孩子,劉女只是「借名登記」未經其同意無權轉售房產,憤而向法院提告要求返還1430萬房款。
劉女指稱,當初所立的聲明書,明確提到房產為原告所贈與予被告,內容也沒有贈與契約任何附帶條件,聲明書還提到贈予價值300元的賓士車、手錶2支約50萬元、名牌皮包約150萬元…等等,證明雙方為「贈予」關係。
橋頭地院認為,陳男並未提出雙方律定「借名登記」相關事證,駁回陳男損害賠償之訴,全案可上訴。
自由時報 2021/03/09 08: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