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姓男子聲稱妻子離家20餘年、音訊全無,他年紀大了,已經習慣一個人生活,依民法「惡意遺棄」、「難以維持婚姻關係」規定訴請離婚,新北地方法院駁回。楊上訴,楊妻解釋丈夫會家暴,且在門上放菜刀禁止她回家,並指丈夫因與其他女人同居才處心積慮要離婚,她希望繼續維持婚姻,台灣高等法院依法駁回上訴。
高院認為楊姓夫妻走到如今互不聞問的地步,雙方都有責任,但兩人一開始之所以分居,楊要負的責任比較大,且他在前次離婚訴訟輸了後,不但沒有彌補婚姻破綻,也不否認現在還與其他女人同住,他無法依民法請求離婚。
楊姓男子表示,1993年間他因生意失敗而欠債,妻子無法同甘共苦而逕自離家,他曾帶著孩子到她上班的地方尋找,但妻子不為所動。楊說,妻子未曾與他聯繫,對孩子也不聞不問,最後還人間蒸發,雙方超過27年沒住在一起,他要求離婚。
楊妻反駁說,當時丈夫沒做什麼事業,所謂「經商失敗」根本不是事實,因丈夫在2001年搬出去住,雙方才分居。兩人有3名子女,長女已46歲,么兒今年也已40歲,楊妻說3個孩子都與她住在一起,她還買3部卡車養大孩子,反倒是丈夫沒養家。
「我覺得很心酸」楊妻指丈夫上訴理由說的都是謊話,訴苦以前整天被丈夫打,丈夫還在住處門口放菜刀、不讓她回家。她表示,丈夫在外頭有女人,她不願離婚,希望「這段婚姻能繼續維持下去」。
高院調查,楊1998年間曾以妻子在1995年吵架後離家為由,訴請妻子履行同居義務,楊妻要求他保證不再打人才願意回家;2001年楊第一次提離婚訴訟,但法院認為是因楊才導致婚姻難以維持,判他敗訴確定。當時孩子證稱父親家暴、拿菜刀威脅母親,父親與一名陳姓女子在桃園同居。
高院表示,夫妻應互愛並誠摯相待,民法第1001條規定「夫妻『互負』同居之義務」,如果夫妻其中一方無意與他方同居,不能以此說對方不同居、惡意遺棄。
聯合新聞網 2021-10-04 06: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