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制定實施的《反家庭暴力法》規定,當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法院應當受理。《反家庭暴力法》實施6年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全國法院共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1萬0917份。
司法解釋第一條規定,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不以提起離婚等民事訴訟為條件。該規定明確了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不需要在先提起離婚訴訟或者其他訴訟,也不需要在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後一定期限內提起離婚等訴訟。從程序法角度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申請、審查、執行等均具有高度獨立性,完全可以不依託於其他訴訟而獨立存在。這符合人身安全保護令快速、及時制止家庭暴力的基本特徵和制度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