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吳姓男子因細故不滿其胞兄之妻舅汪姓男子,5年前他攜帶槍枝前往汪的住處,持槍朝汪男射擊造成其右手前臂開放性傷口、右尺骨閉鎖性骨折等傷害;桃園地院只認定構成傷害,依非法持有改造手槍等罪判刑5年半,高院改認定殺人未遂罪判刑7年半。
判決指出,吳男在2013年10月間,未經許可從其友人處取得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手槍2枝、具殺傷力之子彈10顆及屬槍砲主要組成零件之槍管1枝;他因不滿汪男,在2015年7月30日攜帶改造槍枝,前往汪的住處理論。
爭執中吳男持槍對準汪,汪男見狀轉身逃跑,他即朝其背後開槍,第1槍因卡彈未擊發,再接續開第2槍,造成汪受有右手前臂開放性傷口、右尺骨閉鎖性骨折等傷害,經送醫救治後始幸免於難。
桃園地院判刑5年6月,但高院認為吳男持槍射擊,可能因汪男奔跑而擊中胸腹部或頭部等要害致生死亡結果,主觀上有殺人之不確定故意,雖未發生死亡結果,仍應成立殺人未遂罪,原審僅論以傷害罪,法條適用有誤,加重改判7年6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