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女與陳男102年7月簽署「婚姻生活協議書」,協議載明「即日起雙方不得單獨與非婚姻或血緣關係外的人生活過夜」、「二、雙方不得做出違背倫理道德、破壞婚姻和諧之事,彼此不得口出惡言或傷害彼此」、「三、若有一方違背,所有財產歸另一人所有」。
沒想到,陳男簽署協議書,許女發現陳男仍與小三「勾勾纏」,102月11至103月12月間,兩人多次穿情侶裝相約出遊,除擁抱搭肩,還用雙手和比心型,甚至還相偕出國兩次,許女質問老公反遭痛毆,憤而向法院提告,要求陳男履行雙方婚姻協議。
陳 男否認與黃女有逾矩行為,指稱許女的傷勢是中醫推拿、自己滑倒造成,但許女提出上百張陳男與黃女摟腰親暱出遊照及驗傷單作證,法官認為,陳男違反雙方婚姻 協議書第2項約定在先,應將其名下2筆土地、3棟不動產全數財產轉至許女名下,可上訴。另黃女須賠償陳女20萬元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