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3歲鄭姓男子因靠打零工,難以維持生活,向台南地院請求女兒給付扶養費,但鄭女兒以父親在她1歲時與母親離婚,從此未曾扶養或探視過她,兩人形同陌路,聲請免除扶養父親。法官經查認為,鄭父未盡扶養義務情節重大,裁准鄭女兒請求,駁回鄭父請求,全案可抗告。
鄭父主張,他與妻子離婚後,女兒由妻子監護照顧。他目前已63歲,靠打臨工仍無法維持生活,請求女兒每月支付扶養費1萬7千元。
鄭女兒則以父親未曾扶養過她,她從小是由母親扶養長大,為此提出反請求,主張免除對於父親扶養義務,鄭女兒需負擔家計,無力扶養父親。
法官調查認為,鄭父因靠打零工,難以維持生活,有受扶養必要。但鄭與妻子離婚後,即未曾扶養或探視女兒,兩造間親子關係疏離,形同陌路,鄭父未提出有何不能盡扶養義務正當事由供法院調查,鄭父沒有正當理由對女兒未盡扶養義務情節確屬重大,鄭請求女兒給付扶養費,為無理由,應予駁回,併諭知免除鄭女兒對於父親扶養義務。
聯合新聞網 2021-04-26 10: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