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陳姓男子透過交友軟體認識13歲國中少女,還約回家發生性行為,對方父母察覺異狀報警曝光,少女日記中還寫下「小蝌蚪抹在手上」、「懷孕就可以離家了」,陳則一再稱不知女友年紀、沒發生關係,法院認為他犯後沒悔意,依妨害性自主罪判他3年6月,可上訴。
檢警調查,陳男2021年11月約少女回家,在未違反她意願下發生性行為,後來少女母親發現異狀,一問之下女兒才說上網認識男友,還跟他回家過夜發生關係。
審理時,陳坦承客觀事實,但辯稱不知道少女實際年齡,對方跟他說讀國二,也是少女要求帶她回家,並稱「確實沒有發生性行為」;陳的辯護人也說,少女事後翻供稱沒有性交,相關DNA鑑定也有可疑之處,也無證據顯示陳主觀上知悉少女未滿14歲。
法院勘驗電話錄音,發現少女父親質問陳男說「你為何要對她做這種事,你明知她只有13歲」,陳沒反駁還說「我知道」,對方繼續追問「你承認跟她上床了對不對」,陳也說「我知道,我一咖使就喜歡她,我也沒辦法克制自己」。
少女也曾在警詢時說,陳知道她年紀,自己有告訴他,陳還說性交後要娶她,之前因想袒護才沒說發生性行為。法院在比對少女在日記中提到「小蝌蚪抹在手上」、「想說懷孕就可以離家了」等語,和細節卻和2人LINE對話間有明顯出入,應認為都是編造之詞,不予採信。
法院審酌,陳男和少女是網友關係,認識沒多久不顧她仍處於身心與人格發展之重要階段,對男女兩性關係懵懂,犯後仍否認無悔意,對未滿14歲之女子為性交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
聯合新聞網2022-04-22 1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