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姓受刑人說,他的汽車在先前共有6張罰單,經裁決書送達到他的戶籍所在地,並就罰鍰1萬4000元部分,移送行政執行署新竹分署執行,將他在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的保管金及勞作金1萬4000元查扣收取,經泰源技訓所將款項送交新竹分署後,他向新竹區監理所表示異議,認為繳款通知書送達時,他另案在監執行,送達並不合法,遂提起行政訴訟。
張男說,移送執行的違規事件距執行日已超過5年,依法不得執行,且他從2006年9月就一直在監,從頭到尾都沒有收到裁決書,當局應依照行政程序法規定,囑託監所長官送達,前述裁決處分送達不合法,聲明請求判決監理所應還給他1萬4000元。
法官調查,張男於2006年9月因施用毒品,入苗栗看守所附設勒戒所觀察勒戒,事後因刑事案件遭羈押,入台中監獄刑事執行迄今。
行政程序法規定,「對於在監所人為送達者,應囑託該監所長官為之。」然而新竹區監理所卻以張男戶籍所在地送達,就不符合行政程序法要件,不發生送達效力,而該裁決處分既不發生送達效力,也就不發生行政處分效力。
法官認為,新竹分署未確認行政處分是否發生效力,即核發執行命令,向張男現所在的泰源技訓所的保管金及勞作金在1萬4000元查扣收取,所取得張男所有1萬4000元,即無法律依據取得該款項,因此判決新竹區監理所敗訴,應返還1萬4000元給張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