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宅配通公司王姓貨車司機行經北市東區路口左轉時,撞上橫向穿越馬路的賴姓未婚女工程師,造成她腦傷、右側肢體癱瘓等重大傷害,終身需聘請看護照顧,高等法院今判雇主台灣宅配通、王姓司機須連帶賠償賴女634萬元;可上訴。
台灣宅配通公司主張,王姓司機對此車禍確有過失,但依鑑定結果,賴女當時未走在行人穿越道上是肇事主因,王男未注意車前狀況是肇事次因,認為賴女有多達7成的過失責任才對,而她勞動力減損應只有3成。此外,賴女已領取的強制責任保險理賠金153萬元應從賠償金中扣除。
高院認為,依刑事判決,黃因業務過失傷害犯行,造成賴女腦傷、右側肢體癱瘓等傷害,事證明確,已判他6月徒刑確定,對賴女有損害賠償責任,依鑑定,賴女、王男分別有6成、4成過失責任,造成賴女的勞動力減損為52%,因台灣宅配通是王男僱主,有連帶賠償責任,計算後,台灣宅配通、王男須連帶賠償40歲的賴女787萬元,經扣除已領取的強制責任保險理賠金153萬元,還須賠償634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