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劉姓工程師追不到女同事,便擅自偷拍她再冒用女同事名義開設臉書帳號,昭告任職公司、學歷與住居地,女同事深感困擾報警。新北地院依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判劉男4月徒刑,得易科罰金;不過劉男自認無罪而上訴,辯「私人感情問題不應該作為判決依據」高等法院認為刑法偽造私文書罪處罰無製作權人冒用他人名義製作文書的行為,駁回上訴,但緩刑2年。
根據《聯合》報導,劉男想追求女同事,但女同事婉拒,劉男便在前年5、6月間以女方名義註冊臉書帳戶,填上身分、學歷等私人資訊,再上傳在辦公室偷拍的女同事照片。女同事發現臉書上有自己的照片,且都是劉男曾經傳送給她的,氣得向桃園市警中壢分局報案。
女同事指控,之前就收過劉男的騷擾簡訊,簡訊稱讚她貌美,所附的照片和臉書上的一模一樣,都是她工作被偷拍的樣子,且從拍攝的角度來看,就是劉男座位上拍的。劉男則否認用女同事的名義申請臉書帳號、上傳照片,稱照片是在網路上隨便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