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鍾姓女子偷吃公司老闆,還經常與老闆父母見面吃飯,以媳婦自居,讓老闆娘氣到因此小產,怒將鍾女告上法院求償精神撫慰金。台北地院審結,判鍾女要賠償30萬元精神撫慰金。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林女主張,與吳男為配偶關係,鍾女為吳男的下屬,吳女竟勾引她老公,還大膽與其交往同居,搬進吳男父母的家中,以兒媳婦自居,每當節日就會與吳男的家屬駕車同遊,2020年間她知情後精神嚴重受打擊,因此小產,鍾女卻依然與吳男交往,認為吳女的行為已經嚴重影響她的配偶權,故向法院請求共計160萬餘元的精神撫慰金。
對此,鍾女辯稱,她和吳男僅是員工與老闆的關係,她沒有與吳男同居,此外,林女小產與她無關,且林女曾於2012年間與吳男離婚,兩人的婚姻關係本就不穩定,認為林女的精神痛苦來自於吳男。
台北地院法官勘驗證據,認定鍾女與吳男的來往的確已經逾越一般普通朋友的界線,與情侶無異,且鍾女滲入林女與吳男的家庭,與吳男的父母來網,還以兒媳婦自居,確實侵害鍾女配偶權,情節重大,理應負起賠償責任,審酌後認為以賠償30萬元為合理。可上訴。
中時新聞網2022-08-08 13:46